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10號
原 告 薛永鴻
被 告 林聖凱
黑狗兄
薛宇凱
吳偉銘
薛群達
薛婧玉
薛群伯母
郭耿宏
郭耿榮
黃華偉
張綵婕
施宏霖
楊重富
邱基樣
陳大寶
林聖傑
曾晉寬
曾中偉
曾書琳
陳厚德
洪銘陽
許敦智
林上傑
阿惠
張七彩
余承
鄭朝文
薛詠芯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陳述如附件「刑事提起附帶民式聲請支付命令」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 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二、查原告薛永鴻於民國112年5月具狀對被告林聖凱、黑狗兄、 薛宇凱、吳偉銘、薛群達、薛婧玉、薛群伯母、郭耿宏、郭 耿榮、黃華偉、張綵婕、施宏霖、楊重富、邱基樣、陳大寶 、林聖傑、曾晉寬、曾中偉、曾書琳、陳厚德、洪銘陽、許 敦智、林上傑、阿惠、張七彩、余承、鄭朝文、薛詠芯等人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並未記載被告等人繫屬本院之刑 事訴訟案號,有原告所提之「刑事提起附帶民式聲請支付命 令」狀可稽,且經本院查詢結果,上開被告等人於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與原告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 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足憑。是原 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 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嘉宏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