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67號
原 告 薛永鴻
被 告 薛群達 (年籍詳卷)
薛詠芯 (年籍詳卷)
薛靖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民國111年10月份,原告郵局帳戶有新臺幣(下 同)1000萬元為被告薛群達、薛靖玉、薛詠芯三代侵占、竊 盜,施宏霖等人用我的簿子跟名義簽名,寫匯款單到被告薛 群達郵局帳戶;同年11月份,被告薛群達又將原告1億元偷 用原告之戶頭及印章,偽造文書竊盜匯款1700兆元到薛群達 郵局帳戶;12月底,又用原告中國信託帳戶偽造文書匯款83 00兆元至薛群達帳戶,以上共計1億兆元及1000萬元,還有6 00萬元是恐嚇我的家人,一共匯款3次,不知道是怎麼被威 脅,還是拿我家人證件去辦一些東西,並要求強制執行、支 付命令,及對黑狗兄、 薛宇凱、吳偉銘、「薛群他伯母」 、邱基樣、「蛋嫂」、郭耿宏、「宇豪」、郭耿榮、黃華偉 、張綵婕、施宏霖、楊重富、陳大寶、林聖傑、曾晉寬、曾 中偉、曾書琳、陳厚德、洪銘陽、許敦智、林上傑、「阿惠 」、張七彩、余承、陳厚德、鄭朝文等人測謊等語。二、被告薛群達、薛靖玉、薛詠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 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四、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惟並未記載被告薛群達、薛靖玉、薛詠芯等人 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有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狀」狀可稽,且經本院查詢結果,上開被告等人於原告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與原告相關之刑事案件繫
屬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足憑。是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 判決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