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32號
TCDM,112,附民,632,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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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32號
原 告 謝美惠
被 告 和格工程行(負責人林義森)


美樂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葉美廷)


和晉有限公司(負責人申怡瑂)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等案件(未據起訴)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和格工程行美樂營造有限公司、和晉有限 公司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 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 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謝美惠指稱被告和格工程行美樂營造有限公司 、和晉有限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等案件,未 經檢察官起訴,且查無其他被告等對原告有何案件業經提起 公訴、自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刑事案件紀錄,此有被告 3人之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證明、本院沙鹿簡易庭簡易刑 事索引卡查詢證明、本院豐原簡易庭簡易刑事索引卡查詢證 明、本院臺中簡易庭簡易刑事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是 以原告於刑事案件未起訴並繫屬本院前,即遽行具狀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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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