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71號
原 告 李明軒
被 告 陳珈方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