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13號
TCDM,112,附民,413,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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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洪美蘭
被 告 廖述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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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