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黃榮彬
被 告 鄭迪允
洪艷馨
林芳廷
吳芷翎
蔡妙子
鄭嵐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9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 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次按,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迪允、洪艷馨、林芳廷、吳芷翎因參與詐欺集團負責 將集團詐得民眾受騙之贓款,進行層層轉帳之洗錢行為,而 涉犯加重詐欺、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依起訴書的記 載,犯罪被害人為附表1、附表2、附表3所列之民眾。因原 告並非起訴書附表1、附表2、附表3所示之被害人,故原告 並非被告鄭迪允、洪艷馨、林芳廷、吳芷翎涉犯上開刑事案 件的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鄭迪允、洪艷馨、林芳廷、吳芷 翎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 訟程序提起之,原告此部分之訴,應予駁回。
三、被告蔡妙子因提供自己名義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予鄭迪 允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犯行之刑事案件, 依起訴書的記載,亦僅限於起訴書附表1編號2-3、4、5、6 所示之被害人,並不包括原告,故原告並非被告蔡妙子涉犯 上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則參照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蔡妙 子之損害賠償請求,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 故原告此部分之訴,亦應予駁回。
四、被告鄭嵐樺參與「狗哥」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涉犯參 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依起訴書的記載,檢 察官僅認定被告鄭嵐樺就參與提領如附表4編號2至編號5所
示部分(被害人為黃可欣、張家豪、黃文賢、黃婷玉),與 「狗哥」所屬詐欺集團成立共同正犯,故被告鄭嵐樺所涉犯 上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並不包括附表四編號1的原告,參 照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鄭嵐樺之損害賠償請求,不得附帶 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故原告此部分之訴,亦應予駁 回。
五、至於原告對鍾宇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鍾宇翔現仍通 緝中,而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