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66號
TCDM,112,金訴,66,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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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玟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438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李玟坤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後所附附表,「附表二(手 寫)」應更正為「附表一」、「附表一(手寫)」應更正為「 附表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6證據名稱欄「證人 即告訴人王李偉傑」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李偉傑 」、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欄「李忠維」之記載應更正為「李 中維」;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玟坤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李玟坤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目的,即係欲與 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 物,藉此獲取不法利益,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 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則自 被告加入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日起至為警查獲之日為止, 其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行為均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 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應論以一罪。而其所為 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其前開所犯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l項之參與組織犯罪成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是核其如附表三編號 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如附表三編號2至3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三編號4至15所 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與暱 稱「變態」、「五十八啦」、「賣安捏」之人、另一車手戴



宇翔相互間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如附表所示各次 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其就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 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 4至15所示犯行,則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加重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 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其所犯 如附表三所示1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各不相同 ,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明定。次按想像競合 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 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 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 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 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 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 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 ,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 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查被 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已就其所犯一般洗錢之犯行均 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而其所犯如附表三編號4至15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 錢罪,縱因想像競合之故,而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處斷,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將前開一 般洗錢罪經減輕其刑之情形評價在內,於量刑併予審酌。   
(三)審酌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 罰,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 益,價值觀念偏差,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俗稱取簿 手、車手,於收取贓款後轉交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 向,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 信任關係,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並兼衡被告參與本案犯罪 之分工、角色深淺,犯後認罪之態度,就一般洗錢犯行,符 合相關自白減刑之規定(學理所稱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釐清 作用),及迄今未與被害人調解、賠償情形,以及被告於本



院自陳其家庭、工作、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如附 表三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之人格、所犯 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 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評 價,就所宣告被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被告擔任車手,每日領取報酬為當日提領現金總額2%等情, 業經被告於警詢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9頁、第46頁),爰以 此基準計算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數額如附表三編號4至15主 文欄所示(若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定, 以匯款金額為準;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上開犯罪所得均未 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被告提領之款項,扣除報酬後,餘款由詐欺集團上手取 得,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 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至3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云云。然按,行為人不法取得他 人財產之目的,即在支配、利用他人財產,如取得財產後之 支配、利用行為,未明顯擴大原來損害且未造成新的法益侵 害,其不法內涵已為先前不法取得他人財產所涵蓋,屬「與 罰之後行為」,不另成立犯罪,以免過度評價。特定犯罪與 洗錢犯罪侵害之法益不同,共同正犯間移轉贓款,如未涉及 洗錢,僅係「共同正犯間單純分贓」或「共同正犯消費或享 受犯罪所得」,乃屬「與罰之後行為」,不另成立犯罪,以 免過度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本件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領取被害人遭詐騙 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行為,該行為本質上係為取得詐得之 物,並以此遂行最終如附表三編號4至15所示詐騙被害人款 項之目的,依上說明,本案詐欺集團以所詐得之金融帳戶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供作人頭帳戶使用,核屬消費或享受犯罪 所得,屬「與罰之後行為」,不另成立一般洗錢罪;尚且, 該詐欺集團嗣後詐騙如附表三編號4至15所示被害人之金錢 ,因而得自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金融帳戶提領、轉匯或層轉 贓款之行為,業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相繩,已如上 述,倘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僅詐得人頭帳戶,而不涉及任 何金錢流動或資金移轉之行為態樣,亦認屬洗錢之犯行者,



顯然已過度或重複評價,有違禁止雙重評價之原則甚明。是 起訴意旨認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犯行亦成立洗錢罪,容有誤 會,惟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部 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檢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寄出帳戶時間/帳號 取簿手 取簿時間/地點 1 王珮錡 求職詐騙 111年6月1日18時22分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 李玟坤 111年6月4日18時30分,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統一便利商店生活門市。 2 李中維 求職詐騙 111年6月1日16時34分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李玟坤 111年6月4日18時43分,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國光門市。 3 王翌霖 求職詐騙 111年6月1日14時57分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李玟坤 111年6月4日19時07分,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興學門市。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轉帳時間/帳號 匯入、轉入帳戶/金額(新台幣)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台幣) 1 郭乃瑀 假購物 111年6月5日17時40分 000000000XXXXXX 王珮錡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5日18時08分 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00號) 20000 111年6月5日18時09分 20000 111年6月5日18時09分 60000 2 李俊傑 假購物 111年6月5日19時26分 00000000XXXXXX 王珮錡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1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5日19時56分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大雅分社(臺中市○○區○○○路000號) 15000 111年6月5日19時28分 00000000XXXXXX 5100 3 王愷如 假購物 111年6月5日21時24分 680168XXXXXX 王珮錡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5日21時32分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大雅分社(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 4 方迦勒 假購物 111年6月6日17時19分 00000000XXXXXX 王珮錡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7時25分 合作金庫銀行-豐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8000 5 許薰文 假購物 111年6月6日18時51分 00000000XXXXXX 王珮錡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8時57分 合作金庫銀行-豐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3000 6 鄭凱文 假購物 111年6月6日14時12分 635540XXXXXX 李中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6時1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16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16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17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18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19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20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20分 9000 7 王霓猜猜我是誰 111年6月6日13時49分 0000000XXXXXX 李中維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9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6時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4時18分 00000000XXXXXX 6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9000 8 柳幼 猜猜我是誰 111年6月6日14時21分 0000000XXXXXX 李中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15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6時32分 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30000 111年6月6日16時33分 30000 111年6月6日16時34分 30000 111年6月6日16時35分 30000 111年6月6日16時36分 30000 9 林孟瑤 假分期 111年6月7日1時17分 000000000XXXXXXX 李中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29989 李玟坤 111年6月29日10時34分 29989 111年6月7日1時24分 047005XXXXXX 49989 111年6月29日10時39分 49988 10 侯惠玲 假分期 111年6月6日20時49分 034500XXXXXX 王翌霖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29963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20時55分 30000 11 黃芷珊 假分期 111年6月6日17時10分 0000000XXXXXX 王翌霖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36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7時14分 20000 111年6月6日17時15分 16000 12 楊卉絨 假分期 111年6月6日18時17分 699513XXXXXX 王翌霖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1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8時24分 12000 111年6月6日18時17分 699513XXXXXX 2800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如附表二編號1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二編號2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二編號3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二編號4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附表二編號5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表二編號6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附表二編號7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附表二編號8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附表二編號9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附表二編號10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附表二編號11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附表二編號12 李玟坤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4387號
  被   告 李玟坤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澎湖縣○○鄉○○○00○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玟坤擔任領取詐欺集團向他人詐欺取得之人頭金融帳戶存摺 、提款卡等物品及提領款項,供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 俗稱「收簿手」、「車手」之工作,並受暱稱「變態」之人 管理、指揮領取及交付包裹、提領款項,而加入暱稱「變態



之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並參與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組 織。李玟坤遂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 ,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寄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 ,由李玟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 領取附表一所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誤信為求職而提供之存 摺影本、提款卡包裹。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之帳 戶提款卡等後,其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 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 示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後,將如附 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後,即由李玟坤於 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提款卡 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嗣因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覺受 騙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珮錡、李中維王翌霖、郭乃瑀、李偉傑王愷如、 方迦勒、許薰文鄭凱文王霓霓、柳幼、林孟瑤侯惠玲黃芷姍楊卉絨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玟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王珮錡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李中維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一編號2之犯罪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王翌霖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郭乃瑀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之犯罪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王李偉傑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之犯罪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王愷如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之犯罪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方迦勒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4之犯罪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許薰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5之犯罪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鄭凱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6之犯罪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王霓霓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7之犯罪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柳幼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8之犯罪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瑤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9之犯罪事實。 14 證人即告訴人侯惠玲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0之犯罪事實。 15 證人即告訴人黃芷珊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1之犯罪事實。 16 證人即告訴人楊卉絨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2之犯罪事實。 17 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是核被告李玟坤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 組織、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隱匿、掩飾 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其他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有方法目 的之關係,且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係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三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 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 斷。被告所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之帳戶及提領附表二所示 之詐騙所得款項,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又被 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



知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順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任悆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身分證字號 詐騙方式 被害人寄出帳戶時間 被害人寄出銀行帳號 寄件代碼 取簿犯嫌 取簿時間 取簿地點 有無影像 備註 1 王珮錡 XXXXXXXXXX 求職詐騙 111年6月1日18時22分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Z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4日18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統一便利商店生活門市 有 2 李忠維 XXXXXXXXXX 求職詐騙 111年6月1日16時34分 國泰世華帳號 000-000000000000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Z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4日18時43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國光門市 有 3 王翌霖 XXXXXXXXXX 求職詐騙 111年6月1日14時57分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Z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4日19時07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興學門市 有 以下空白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身分證字號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帳號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犯嫌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台幣) 有無影像 備註 1 郭乃瑀 XXXXXXXXXX 假購物 111年6月5日17時40分 000-00000000XXXXXX 46,000.00 王珮錡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5日18時08分 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00號) 20,000.00 有 165無熱點資料 111年6月5日18時09分 20,000.00 111年6月5日18時09分 60,000.00 2 李俊傑 XXXXXXXXXX 假購物 111年6月5日19時26分 000-00000000XXXXXX 10,000.00 王珮錡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5日19時56分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大雅分社(臺中市○○區○○○路000號) 15,000.00 有 165無熱點資料 111年6月5日19時28分 000-00000000XXXXXX 5,100.00 3 王愷如 XXXXXXXXXX 假購物 111年6月5日21時24分 000-000000XXXXXX 12,500.00 王珮錡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5日21時32分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大雅分社(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00 有 165無熱點資料 4 方迦勒 XXXXXXXXXX 假購物 111年6月6日17時19分 000-00000000XXXXXX 18,000.00 王珮錡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7時25分 合作金庫銀行-豐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8,000.00 有 165無熱點資料 5 許薰文 XXXXXXXXXX 假購物 111年6月6日18時51分 000-00000000XXXXXX 130,00.00 王珮錡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8時57分 合作金庫銀行-豐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3,000.00 有 165無熱點資料 6 鄭凱文 XXXXXXXXXX 假購物 111年6月6日14時12分 000-000000XXXXXX 150,000.00 李中維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6時1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00 有 165無熱點資料 111年6月6日16時16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16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17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18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19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20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20分 9,000.00 7 王霓霓 XXXXXXXXXX 猜猜我是誰 111年6月6日13時49分 000-0000000XXXXXX 90,000.00 李中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6時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00 有 提領部分由豐原分局辦理移送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4時18分 000-00000000XXXXXX 6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2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分 9,000.00 8 柳幼 XXXXXXXXXX 猜猜我是誰 111年6月6日14時21分 臨櫃匯款 150,000.00 李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111年6月6日16時32分 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30,000.00 有 提領部分由豐原分局辦理移送 111年6月6日16時33分 3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34分 3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35分 30,000.00 111年6月6日16時36分 30,000.00 9 林孟瑤 XXXXXXXXXX 假分期 111年6月7日1時17分 網路銀行轉帳 29,989.00 李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無 111年6月29日10時34分 無 29,989.00 無 111年6月7日1時24分 49,989.00 111年6月29日10時39分 49,988.00 10 侯惠玲 XXXXXXXXXX 假分期 111年6月6日20時49分 000-000000XXXXXX 29,963.00 王翌霖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有 提領部分由豐原分局辦理移送 11 黃芷珊 XXXXXXXXXX 假分期 111年6月6日17時10分 000-0000000XXXXXX 36,000.00 王翌霖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有 提領部分由豐原分局辦理移送 12 楊卉絨 XXXXXXXXXX 假分期 111年6月6日18時17分 000-000000XXXXXX 10,000.00 王翌霖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李玟坤 有 提領部分由豐原分局辦理移送 111年6月6日18時17分 000-000000XXXXXX 2,800.00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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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