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266號
TPBA,94,訴,266,20051116,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266號
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住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文郎律師
            惲軼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外人雲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1 月11日以「轉子之固定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 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旋於91年9月11日將上 開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並經被告准予讓與登記在案。公告期 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於93年6月25日以(93)智專3(2 )04024字第093205699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 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 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 瑩 庭

1/1頁


參考資料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