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55號
TCDM,112,聲,755,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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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儒

籍設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本 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 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 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 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 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 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 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則聲請人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確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 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 罪之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以陳述意見表表示對本件聲請無 意見,有該表在卷可按,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 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 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6日(2次) 111年1月6日 111年1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16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8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87號 111年度易字第1036號 111年度簡字第6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87號 111年度易字第1036號 111年度簡字第631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4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8月2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68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715號 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0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4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5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3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4月2日 111年4月10日 111年4月13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4月1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22日 111年4月23日 111年3月25日 111年4月5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13日(2次) 111年4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4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8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581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74號 111年度簡字第937號 111年度易字第20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74號 111年度簡字第937號 111年度易字第2023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20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775號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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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