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335號
TCDM,112,聲,1335,202305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韋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112年度執字第493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韋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黃韋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 法第50條亦有明文。再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 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 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 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 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 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 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 ,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 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 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3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 、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 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 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 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 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 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 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除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為幫助 洗錢罪外,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罪,均係犯加重詐欺取 財罪,犯罪日期均在民國110年5至6月間,犯罪手段均係加 入同一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工作,其犯罪類型、動機 、手段、態樣均相似,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 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高,倘以累加方式定刑,顯失公平,是綜合上情,揆諸 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時考量前揭情狀並反映於所定 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 理念及目的。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 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 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 定應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10次)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7日 ①110年5月6日 ②110年5月7日(2次) ③110年5月20日 ④110年5月23日(3次)(聲請附表誤載為110年5月23日2次、110年5月24日1次) ⑤110年5月26日 ⑥110年5月27日 ⑦110年6月1日 ①110年5月6日 ②110年5月7日(2次) ③110年5月26日 ④110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313、26333、31480、34228、32828、37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313、26333、31480、34228、32828、37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313、26333、31480、34228、32828、3712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485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5月18日(2次) ②110年5月23日 ③110年5月26日 ①110年5月6日 ②110年5月20日 ③110年5月26日 110年5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313、26333、31480、34228、32828、37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313、26333、31480、34228、32828、37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313、26333、31480、34228、32828、3712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485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7 8 罪 名 幫助洗錢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2日(聲請附表誤載為110年3月15日至110年3月22日) 110年5月25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313、26333、31480、34228、32828、37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7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23日 112年2月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65、7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2年3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93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485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