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67號
TCDM,112,聲,1267,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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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凱胤



具 保 人 謝宛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宛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施凱胤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2萬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在地傳喚到案執行,因 未獲會晤本人而分別將文書寄存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 局大安分駐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而依 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 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居所通 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因未獲會晤具保 人而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及寄存送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而依法送達,其未督促受刑人 到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 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 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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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