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36號
TCDM,112,聲,1136,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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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文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485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證人黃桃妹之 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許可自費交付民國112年4 月18日審理之111年度訴字第2485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 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 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 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 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 、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 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欲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之理由,由法院就聲請人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 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另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 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 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 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雖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85號偽造



文書案件於112年4月18日審理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但其 聲請意旨僅泛稱「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證人黃桃妹 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等語,非關 審判筆錄之記載有何錯誤或遺漏,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主張 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 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 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 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姚佑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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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