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淑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3750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4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高淑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淑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 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 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
三、受刑人高淑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刑經本 院111年度訴字第160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6月確定,又其中 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 至4號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 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 、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 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 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 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 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 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 周全」,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 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2 年4月24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回覆「沒有意見,請 依法處理」,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 表示意見之機會,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 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高淑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5日 110年10月22日 111年1月5日①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第22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第22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第22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606號 111年度訴字第1606號 111年度訴字第160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606號 111年度訴字第1606號 111年度訴字第16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904號、112年度執緝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905號、112年度執緝字第95號(編號2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905號、112年度執緝字第95號(編號2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24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7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