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57號
TCDM,112,聲,1057,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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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梓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 欺、妨害秩序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 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 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 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 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 在案,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47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0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5號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57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111 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乙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5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份 (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 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23號判 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 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7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4年1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加計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 ,加計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加計附表編號 4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加計附表編號5之執行刑( 有期徒刑2年7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7月)。爰審酌受 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 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 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法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18日 109年12月12日 109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8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02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721號、第306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57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5號 判決日期 110/05/18 110/11/12 111/04/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57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01 111/01/26 111/05/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聲請書誤載為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5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2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77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下旬某日 (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0月下旬至109年11月30日) ①109年10月25日 ②109年11月28日 ③109年1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50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22號、第120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09號 111年度訴字第723號 判決日期 111/03/15 111/06/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47號 111年度訴字第7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21 111/07/2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5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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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