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21號
TCDM,112,簡上附民,21,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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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趙研峻
江姷儜


被 告 張登偉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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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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