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557號
TCDM,112,簡,557,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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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信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8141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易字第662號),被告於審理中
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信宏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信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31頁)」為證據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 告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2次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同事間停車糾紛之 細故,即在公司LINE群組公然以粗鄙之文字辱罵告訴人林琬 玉,已侵害告訴人名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 述學歷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中油加油站站長、 每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經濟情形勉持、須扶養祖父母之 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2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 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 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就其所犯2罪,定其應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8141號
  被   告 劉信宏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信宏(涉犯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林琬玉均 係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司機。劉信宏因不滿林琬玉在 LINE群組「清水報班..禁外流」指責其將自用車停放在公司 停車場內,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 中市某處,在前揭通訊軟體LINE群組此一特定多數人可得共 見共聞之場合內,發言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訊息,足生損 害於林琬玉之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林琬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信宏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在前揭LINE群組中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 2 告訴人林琬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李易儒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4 LINE群組「清水報班..禁外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證明該LINE群組內成員達48 人,且被告於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前,在該LINE群組中,僅與告訴人就停車問題有所爭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所 為如附表所示2次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 君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 志 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文字訊息內容 1 111年6月2日18時38分許 沒種老阿姨而已,我知道有人會跟她通風報信,叫她去研究一下刑法第304條,上述的對話我也都截圖了,足夠證明她是要故意讓我無法行使開車離開公司的權利,律師顧問也都有認識,要玩就來玩,等妳來堵車喔~老阿姨 2 111年6月15日17時13分許 轉不進去跟人家開什麼公車老母雞純粹要鬧事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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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