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978號
TCDM,112,易,978,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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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群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44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2年度中簡字第78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智群係告訴人賴宗遠前僱主,因不滿 賴宗遠離職及訂單遭賴宗遠現任職之金峰工程行搶走,竟基 於毀損棄壞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9日2時26分許,持鐵 棒1支(未扣案)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1之金峰工程行外, 先敲擊賴宗遠管理使用之金鋒工程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玻璃、車燈後,致該等玻璃、車燈均破損不堪 使用,再持該鐵棒敲打賴宗遠管理使用之金鋒工程行大門落 地窗4面及氣窗2面,致該等玻璃均破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 於賴宗遠。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賴宗遠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在112年度中簡字第783號卷內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改依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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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