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63號
TCDM,112,單禁沒,363,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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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華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372、3915、4050、43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
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扣押物」欄所示之扣案物(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華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7 2、3915、4050、43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 號1至4「扣押物」欄所示之扣案物,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扣案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 、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經查:
(一)被告吳華城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事實,並扣得如附表編 號1至4「扣押物」欄之扣案物,被告就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72、3915、405 0、43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372、3915、4050、435 7號偵查卷宗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按。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扣押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定 後,分別均檢出含有或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至4所示證據在卷足參,又 用以包裝毒品之包裝袋(或殘渣袋)或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 吸食器,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 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4「扣



押物」欄所示扣案物(含包裝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 ,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 用磬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三)綜上,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4「扣押物」欄所示扣案物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扣押物 證據 1 吳華城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1)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凌晨0時許,在其友人位於臺中市東區進化路某處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2)又於111年7月29日凌晨3時15分許,將其所駕駛之牌照號碼BHK-9332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附近,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適於上開時、地,因被告駕車違規未繫安全帶,遭警攔查,並扣得右列①扣案物,另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在被告身上查獲右列②扣案物。 (111年度毒偵字第4357號) ①含海洛因捲菸1支(111年度保管字第5472號) ②海洛因3包(編號1、2號合計驗餘淨重0.93公克;編號3驗餘淨重3.33公克) (111年度毒保字第548號)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 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880號鑑定書。 2 吳華城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1)於111年8月12日晚間10時0分許,在其友人洪曉嵐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次。 (2)又於111年8月16日晚間8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1年8月16日晚間7時50分許,因被告與洪曉嵐發生爭執,警方前往處理時,在臺中市西屯區西安街277巷25弄口,被告主動交付右列①扣案物;另前往洪曉嵐住處搜索查獲右列扣案物②。 (111年度毒偵字第3915號) ①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111年度保管字第5349號) ②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3只 (111年度保管字第5349號)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304號鑑驗書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305號鑑驗書 3 吳華城基於持有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1)於111年9月2日晚間11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處,以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次。 (2)又於111年9月3日上午6時10分許(為警攔查前10分鐘),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臺中市某處路旁,在車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1年9月3日上午6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中區三民路1段與自治街交岔路口時,因違規紅燈右轉,為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右列①②扣案物。 (111年度毒偵字第3372號) ①海洛因4袋(編號3至5合計驗餘淨重3.61公克) (111年度毒保字第451號) ②甲基安非他命1袋(驗餘淨重2.6459公克) (111年度安保字第1101號) 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430號鑑定書。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061號鑑驗書  4 吳華城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1)於111年10月21日晚間8時1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2)又於111年10月22日凌晨0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1年10月21日晚間9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右列扣案物。 (111年度毒偵字第4050號) 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1.62公克) (111年度毒保字第516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26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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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