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57號
TCDM,112,單禁沒,357,202305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戒毒偵字(聲請書誤載為「戒毒偵緝字」)第84、8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包(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度安保字第 11號扣押物品清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03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經抗告後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下稱臺中高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44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 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經抗告後仍由臺中高分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822號裁定駁回 抗告確定,其經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期滿6月後因 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4、8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且由本 院核閱全卷無訛。




㈡本件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晶體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結果,檢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 110年12月8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060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 署112年度聲沒字第233號卷第7頁)在卷可考,足認如附表 所示之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 又被告於110年12月2日偵查中供稱略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 2包是供我自己施用的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 217號卷第222頁),可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被告所 有且為施用所剩餘者。從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 他命2包,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均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如附表所示裝放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 之毒品亦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 ,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 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4530公克、1.5235公克,含包裝袋2只) 鑑驗結果詳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8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060號鑑驗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