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智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智群涉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420號、第42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三、經查:
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工 地,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摻 水稀釋後,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 又於同年12月7日5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水湳某工地以針筒 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420號、第4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含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 「鑑驗結果」欄所示鑑驗書附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分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 及第二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之包裝袋,其上均已沾黏毒品無從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 應併予沒收銷燬,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 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71100309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327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22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71100309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0.047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46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