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49號
TCDM,112,交附民,49,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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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李柏韋
李柏威
吳臣勛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景文
吳玉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宏文律師住○○市○○區○○○路000號22樓之4
被 告 黃正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5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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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