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2年度,5號
TCDM,112,交簡上附民,5,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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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王秋華
被 告 陳紀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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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