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芊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11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芊苡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全聯福利中心電子發 票證明聯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芊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因一時缺錢購買 物品,即率爾竊取他人物品,造成他人受有財物損失,守法 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二)被告坦承犯行,嗣後亦自 行前往該店家清償竊取所得物品之全部價金新臺幣(下同)3, 528元(見偵卷第35頁電子發票證明聯及本院卷15頁之本院規 話紀錄表)之犯後態度。(三)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四)被告自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頁)暨所生實害 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戒。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遭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犯後坦承犯行,嗣後並已如數清償,是其已知悛悔, 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嗣後已清償竊取所 得物品之全部價金乙節,已如前述,是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 已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 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8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852號
被 告 陳芊苡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芊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月9日16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 利中心忠孝門市」,徒手竊取該店經理張光清所管領如附表 所示之物,得手後即離去。嗣經張光清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 ,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芊苡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被害人張光清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警員職務報告書及失竊商品表、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翁嘉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