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愷恩
連橙凱
周宗慶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8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愷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連橙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宗慶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DEALER、ALL IN牌」 之記載均更正為「DEALER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愷恩、連橙凱、周宗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 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3人自民國111年11月中某日起至112年1月12日為警查獲 之時止,持續經營管理上開賭博場所,招攬賭客聚眾賭博, 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依一般社會觀念,本質上具有反覆 、延續之特質,於刑法評價上,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 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論以一罪。(三)被告3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不思以正當方式賺 取生活所需,為圖輕鬆獲利,竟無視國家禁令,共同經營賭 博場所,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並使人易 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及經濟秩序, 應予非難;惟念渠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渠等分 別參與之程度、本案犯行之經營規模、獲利程度,暨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林愷恩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供陳在卷(見偵卷第47、55、6 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本案檢察官並未認定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之賭博罪,是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林愷恩於警詢供稱其本案犯行之 獲利約新臺幣(下同)4至5萬元等語,而依卷內事證,尚無 從認定確切獲得多少金額之利益,基於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爰認被告林愷恩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4萬元,並未扣案,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 告連橙凱、周宗慶於偵查中供稱渠等日薪為500元,每週上 班3到4天等語,又其二人本案犯罪期間係自111年11月中某 日起至112年1月12日為警查獲之時止,以最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應認其日薪為500元,每週工作3至4日,期間共9週,是 渠等本案犯罪所得各為1萬3,500元〈計算式:500元×3日×9週 〉,且均未扣案,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麻將1副 112年度保管字第181、18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25至426、445頁) 2 牌尺4支 3 搬風1個 4 撲克牌4張 5 籌碼2盒 6 撲克牌1副 7 DEALER牌1個 8 籌碼2包 9 新臺幣29,900元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