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11年度,13號
TCDM,111,智訴,13,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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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容福



選任辯護人 洪俊誠律師
被 告 羅祥寧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經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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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