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323號
TCDM,111,易,2323,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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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清華



選任辯護人 張昱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0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一號民事
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
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謝清華涉犯背信罪嫌,主張被告係金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棠公司)之業務經理,金棠公司
則因被告違背職務行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對矽品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品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致生損害於金棠公司之財產,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否認犯行,另金棠公司與矽品公司上開損害賠償事件,尚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141號民事事件審
理中,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69、73、77頁)
。是以,本案背信犯罪是否成立之前提,應先確認金棠公司
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受有損害,而以前開民事法律關係
為斷。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於上開民事事件程序終結前,停
止本案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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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