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149號
TCDM,111,原附民,149,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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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曹美麗
被 告 魏蔡育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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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