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110號
TCDM,111,原訴,110,20230525,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晉揚



選任辯護人 林富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2年2月14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2「交易情形」欄第一行之「陳瑋豪」應更正為「許家偉」;附表二編號12「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欄第一行「第三級」應更正為「第二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2有如主文 所示之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上 開判決及解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