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陳敬弼
陳正崇
阮氏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憶如律師
被 告 吳宗霖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4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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