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皇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397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生日「民國65年9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5年9月1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被告陳皇齊之生日為「民國65年9月1日」,有其身分 證影本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原判決原本及其正 本之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生日「民國65年9月10日」之記載 ,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 明,自應更正為「民國65年9月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