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38號
110年度訴字第1352號
110年度訴字第1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琦偉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被 告 蒲子傑
被 告 陳宏益
選任辯護人 楊惠琪律師
被 告 姜鈞洋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
被 告 吳芸希
徐偉倫
林祐緯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張煊凱(原名張詔凱)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被 告 林奕良
陳柏勲
楊淑雅
李居諺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被 告 張凱皓
紀昭賢
楊政群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劉岱融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24860號、第28381號、108年度偵字第18133號),
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9088號、第22370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甲乙○○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w○○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G○○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b○○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0「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1至70「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s○○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A○○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陳柏勳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6「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丑○○、V○○、宇○○、巳○○、U○○、L○○、q○○、甲甲○○均無罪。 犯罪
事實一、甲乙○○自民國106年11月間起,發起、主持、操縱、指 揮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自稱 「豐邑公司」(址設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0樓之3之集團 所在地【另以海克租賃公司及方偉車業公司包裝】)之虛擬 貨幣詐欺集團,以詐騙臺灣地區投資人為主要對象,由甲乙 ○○擔任詐騙集團主持人,負責提供集團運作之資金、設備、 人員及技術,並由甲乙○○陸續招募集團成員w○○(即s○○之夫 )、G○○、b○○、丑○○(原名吳筱婕)、A○○、L○○、V○○(原 名張詔凱)、巳○○(原名李居彥)、宇○○、甲甲○○、U○○、q○○ 、O○○、s○○、陳柏勳(但無積極證據證明丑○○、L○○、張詔 凱、巳○○、甲甲○○、U○○、q○○、宇○○等人可預見有詐欺取財 犯行及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等人加入上開組織,推由G○○ 擔任集團公關兼操盤人,w○○擔任集團後臺管理者,b○○擔任 集團群組及臉書社團管理者,s○○擔任集團帳房,A○○等11人 則擔任銷售業務等(甲乙○○等16人加入本件集團之時間及組 織分工,詳如附表一所示)。甲乙○○、w○○、G○○、b○○、A○○ 、O○○、s○○、陳柏勳等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 犯意聯絡,由甲乙○○統籌規畫銷售不實虛擬貨幣獲利,透過 大陸地區網站製作公司「牛豹雲」(niubaoyun.com)取得 壟斷市場之虛擬貨幣商品「羅特幣」、「萊波幣」,並設立 專供「羅特幣」、「萊波幣」等虛擬貨幣存放交易之網站「 騰邁交易所」(pentiummax.co.uk,已於107年12月底關站 ),使不特定人皆可利用「騰邁交易所」網站買賣「羅特幣 」、「萊波幣」,該集團則透過販賣「羅特幣」、「萊波幣 」獲利,並持續吸引不特定人加入「羅特幣」、「萊波幣」 交易,以維持該虛擬貨幣平台運作及提升該虛擬貨幣市場價 值。惟該集團隱匿前開虛擬貨幣實際係由渠等委由大陸地區
「牛豹雲」製作,並由甲乙○○壟斷,且該集團成員除共同參 與製作、管理網站外,並謊稱系爭虛擬貨幣係由英、美、澳 等國專家研發、大陸地區炒作等語,使投資者陷於錯誤而加 入「羅特幣」、「萊波幣」交易,透過騰邁交易所網站向形 式上為不特定人、實則均為該集團成員或其人頭帳戶來買賣 不實虛擬貨幣商品;w○○並依甲乙○○之指示偽冒大陸人士擔 任騰邁交易所網站線上客服及後臺管理工作,由網站後臺管 理網站全體會員及控制幣值漲幅基準維持該詐騙平台運作, G○○則擔任集團公關工作,撰寫內容不實之虛擬貨幣白皮書 、新聞稿,並向財訊雜誌、中國時報、中點TV及三立新聞等 媒體平台購買刊登廣告,蓄意營造該虛擬貨幣商品具有權威 性及低風險等情,s○○則擔任集團會計,並負責協助銷售該 虛擬商品及管理虛擬貨幣交易資金,w○○則擔任集團行銷部 門與後臺管理者,與b○○共同配合使用ryan8819、as101921 等大陸地區假帳號相互進行假交易(實際尚未並支付買賣價 金),製造該虛擬商品在市場上活絡之假象藉以推昇市場價 值,b○○、吳筱婕(無證據證明吳筱婕對於詐欺取財情事有 所認識)則負責撰寫部落格宣稱獲利,並陸續成立「膩膩膩 」(羅特幣內部組群)、「萊波波」(萊波幣內部組群)、 「羅特幣獲利交流討論區」等LINE群組,共同宣傳、銷售該 虛擬貨幣商品具有短期增值之潛力,A○○、L○○、張詔凱、巳 ○○、甲甲○○、U○○、q○○、O○○、陳柏勳及宇○○則參與該集團 銷售團隊,利用交友、獲利等方式宣傳、販賣該虛擬貨幣商 品,並可賺取每顆虛擬貨幣0.1美金之獎金,使如附表二編 號1至66所示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遂陸續加入「羅特幣 」、「萊波幣」交易,透過騰邁交易所網站向不特定人買賣 該集團所生產之不實虛擬商品,並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65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65所示之集團使用帳戶,至附 表二編號66之被害人則未匯款,另b○○使如附表二編號67至7 0所示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加入「羅特幣」、「萊 波幣」交易,並匯款如附表二編號67至70所示金額,至如附 表二編號67至70所示之集團使用帳戶,後被害人無法操作申 請領回款項,且均未獲回應。詎嗣後前開被害人赫然發現遭 萊波幣銀行惡意鎖倉,以致無法進行買賣交易,於107年8月 29日,為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前開 豐邑公司所在地執行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 設備、金融帳戶、行動電話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8萬1,8 00元等物,並依法拘提甲乙○○等16人到案,始循線查悉上情 。嗣於遭搜索後之107年12月底,騰邁交易所復片面通知投 資者即將關閉並將平臺移轉至另一AOB網站,然前開被害人
依通知轉往該AOB網站後,實際上亦無法進行任何買賣交易,至此始悉受騙。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偵查第八大隊偵六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 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林威辰告訴彰化縣 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張鐸叡 、張祖寧、陳靖妮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告訴,陳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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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事項-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 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 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 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 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 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 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關於證 人之警詢筆錄,於被告甲乙○○、w○○、G○○、b○○、s○○、O○○ 、A○○、陳柏勳等人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部分,均不具 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另上開規定僅在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之罪者,始有適用,若係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即使與該條 例所規定之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關於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以外之罪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仍應依刑事訴 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 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 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 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 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
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另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 、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 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 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 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 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 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 本件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甲乙○○、w○○、G○○、b○ ○、s○○、O○○、A○○、陳柏勳等8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被告甲乙○○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表示就同案被告等人於 警詢之供述及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主張均無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一第333頁,本院卷三第151至152頁);被告b○○及其 辯護人表示同案被告甲乙○○、w○○、吳筱婕、q○○等人之警詢 供述,主張無證據能力,另對被害人戌○○、甲辛○○、甲丙○○ 、M○○、卯○○、o○○、玄○○、未○○、x○○、辰○○、Q○○、亥○○、 甲己○○等人之警詢指訴,主張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3 3至334頁,本院卷三第165至166頁);被告G○○及其辯護人 表示對於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34 頁);被告A○○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原表示對同案被 告b○○、被害人等之警詢指訴爭執證據能力,其餘供述證據 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47頁,本院卷二第193至19 4頁),後改稱僅爭執被告b○○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對於被 害人於警詢之指訴不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179至1 80頁);被告s○○、w○○及其等辯護人表示對於共同被告甲乙 ○○、b○○、A○○、O○○於警詢之供述主張無證據能力,本案被 害人警詢指訴均主張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200頁); 被告O○○、陳柏勳均表示對於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不爭執,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二第237、249頁,本院卷三第 209、217頁)。上開被告或辯護人所爭執共同被告或被害人 於警詢時供述之證據能力部分,業經本院依法傳訊共同被告 或被害人到庭進行證人詰問,是其等已於本院進行調查證據 程序,且證述內容與警詢時之供述並無重大差異或矛盾之處 ,堪認其等於警詢時之供述具有證據能力。公訴人及被告、 辯護人等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就除上開已主張無證 據能力部分另行聲明異議,且本院亦已依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之聲請,依法傳訊共同被告、被害人、證人等人到庭證 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 規定,其餘部分均具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另本院以下所
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 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 、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條、第165條踐
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
認均有證據能力。二、程序事項-追加起訴部分: 按一人犯 數罪及數人共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1款、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b○○、L ○○因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860號、第28381號、108年 度偵字第18133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9年訴字第838號案 件審理中,檢察官再以被告b○○、L○○共同涉詐欺等犯行為由 ,以110年度偵字第19088號追加起訴,另再以被告b○○涉犯 詐欺等犯行為由,以110年度偵字第22370號追加起訴,此2件追加起訴合於法律規定,本院
自應予以審判。三、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院訊據 被告甲乙○○固坦承有購買羅特幣、萊波幣並在臺灣販售之事 實,然否認有詐欺取財及發起組織犯罪之罪名,辯稱伊只是 想要透過炒作虛擬貨幣來獲利,並非想要騙人,如真要騙人 不至於找親友來投資,更不會在羅特幣下跌時再來回收,起 訴書內雖提及伊可控制整個騰邁交易所,但如真的可以控制 ,伊自己調整即可,何需炒作交易量達半年。至卷證中許多 對話紀錄,是有許多玩家一起將貨幣炒作起來,群組中會把 貨幣先賣給認識之人,並把要賣出的貨幣在群組上掛賣並喊 要賣多少,假設A先賣給B ,在有獲利時,B就會再賣給C, 炒高交易量再脫手,伊承認是有炒作交易量之事實,但並非 炒作假的交易量,因為交易量都是真的有成交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329頁,本院卷二第139頁,本院卷三第150至151頁) ,被告甲乙○○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甲乙○○係106年 間在大陸地區瞭解羅特幣即將發行之資訊,即籌措資金向業 務人員大量購入並在臺灣販售,是在騰邁交易所上販售,甲 乙○○購買及賣出相關作法並無不法,亦無經營騰邁交易所之行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0頁)。經查: 1.被 告甲乙○○先係於警詢時供稱: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0樓之 3係伊經營房地產的公司,之前有請行銷團隊幫伊賣羅特幣 ,會不定期請業務員來此處開會,伊是公司負責人兼老闆。 羅特幣是伊在106年11月左右向大陸「豹網」購買大量羅特 幣,請行銷團隊幫伊賣幣,會提供賣幣的業務員5-10%的幣 作為酬勞。至於在公司網路封包監錄蒐證畫面,係其等登入
騰邁交易所(pentiummax.co.uk)網站後臺系統操作之情形 ,騰邁交易所網站後臺系統帳號、密碼是中國「豹網」使用 微信傳給伊,伊於106年11月在大陸金融展認識「豹網」, 對方告知有新興虛擬貨幣羅特幣,伊當時募資約新臺幣3,00 0萬元,透過地下匯兌到大陸給「豹網」,購買120萬枚羅特 幣(1枚1塊美金)。「豹網」當時說明如果羅特幣交易量大 ,未來將會上到大型交易平台,伊就找了b○○、張詔凱、李 居彥等人協助賣幣,但後來羅特幣價格不斷下跌,伊繼續聯 繫「豹網」推廣羅特幣上大型交易平台,才發現根本沒有上 到大型交易平台之事,伊從今年農曆年後就開始陸續請業務 幫忙聯繫之前買到幣的人,要將幣再買回來。就上揭封包蒐 錄情形,登入後臺是操作替帳號「jessica6649」解鎖程序 ,為了要跟這個帳號的人收幣,發現帳號被鎖了,使用微信 跟「豹網」聯繫,請他變更權限讓伊可以解鎖操作而不只是 純觀看的權限,這部分應該是萊波幣,因莱波幣一開始也有 賣一些,也要收回來。騰邁交易所網站是「豹網」所架設, 也是他們管理,「豹網」確實給過後臺的帳密,但該級帳號 密碼只能瀏覽會員帳密。交易所有許多方式均可註冊會員, 伊是由業務員推銷註冊騰邁交易所網站來購買羅特幣。騰邁 交易所網站上文宣、新聞內容是跟廣告公司買新聞,騰邁交 易所會轉貼刊登出來的新聞,也會自己刊登一些新聞。所買 新聞的內容都是由廣告公司撰寫,伊看過覺得OK就會請他們 發。由封包監錄蒐證畫面可知騰邁交易所網站後臺系統亦可 以管理「羅特幣銀行」(loftlordltd.co.uk)、「萊波幣銀 行」(lypocoins.net)的會員帳號,這兩個網站是「豹網」 所架設,會員可將幣存在網站內領利息。就伊所知利息很低 ,1個月不到1%,伊個人並未將幣存在裡面。因為「豹網」 知道我有大量買幣在台灣推廣羅特幣,所以他有跟我接洽讓 我的業務先註冊到帳號,有帳號後進入網站就可以取得能讓 人註冊銀行帳號的QR CODE。註冊「羅特幣銀行」、「萊波 幣銀行」會員帳號需要使用有介紹人之特定網址進入才能申 請,任何有帳號的人都可透過QR CODE發送給想申請會員之 人。至於警方所提示通訊監察資料(微信封包),就伊持用 的手機網路封包所得資料,伊曾多次使用通訊軟體微信與微 信帳號「牛豹網」聯繫,且「牛豹網(niubaoyun.com)」與 騰邁交易所使用相同的主機(Host)IP ,「牛豹網」就是架 設、製作騰邁交易所網站之人,與他使用微信都是在講前述 交易所的問題。伊的業務團隊有成立Line群組在行銷,臉書 也有PO過羅特幣之物,目的就是為了增加羅特幣的曝光度, 並成立宣傳「羅特幣」、「萊波幣」之網站、通訊軟體群組
、LINE官方帳號、臉書專頁等,行銷團隊會貼文,買幣的散 戶也會發文,伊今年年初在Line群組有宣傳羅特幣即將上新 聞的消息,至於b○○、吳筱婕等人所設立之網站、通訊軟體 群組、Line官方帳號、臉書專頁等內容截圖,都是交由業務 員自由發揮,公司並不會主導。警方所提示臺中市○○區市○ 路000號20樓之3網路封包監錄蒐證畫面,集團利用中國人頭 帳號ryan8819 (密碼:qwerty)、as998511(密碼:qwerty)互 相進行萊波幣交易,進而在交易所網站上製造萊波幣熱銷假 象之情形,只有伊及b○○可使用帳號操作,伊承認有相互交 易炒交易量之情形,目的是為了衝高交易量,讓幣比較好上 大型交易所。對於警方所提示107年4月20日三立新聞畫面, 三立新聞於你們公司(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0樓之3)採訪 並報導有關投資羅特幣之訊息,這篇報導係伊所主導,伊請 G○○找媒體來採訪。再就警方提示107年2月22日財訊雜誌、1 07年3月9日中國時報 、107年5月30日中國時報等有關「羅 特幣」、「萊波幣」之新聞報導畫面,都是伊請G○○去找媒 體宣傳,G○○的工作就是負責公關業務。基本上我們只能提 供白皮書,實際內容是媒體記者自己參考白皮書所撰寫,財 訊雜誌中羅特幣之廣告所揭示,羅特幣官方網站網址是lord .vhost.hnmaorui.cn,這篇廣告是伊所刊登,但網址是財訊 雜誌自己去找的。「羅特幣」、「莱波幣」等虛擬貨幣是由 牛豹網發行製作,而「羅特幣官方網站」(lordcoin.co.uk 、lordcoin.com. tw) 、「萊波幣官方網站」(lypocoins. com)等網站、白皮書等都是牛豹網撰寫的,至於警方提示伊 臉書107年1月10日貼文「來吧!準備大幹一場#接下來你會 親眼目睹一場貨幣之戰」,經查羅特幣官方網站(lordcoin. co.uk)是在107年1月17日才註冊網域,伊則在107年1月10日 貼文中已能在手機檢視羅特幣官方網站,就伊所知是因這是 在106年12月就有的東西。警方所提示通訊監察資料(網路 封包),監錄伊持用的手機網路封包所得資料,伊於107年5 月4日20時許便有使用手機檢視萊波幣官方網站(lypo.vhos t.hnmaorui.cn) ,經査萊波幣官方網站正式網域(lypocoi ns.com)是在107年5月23日才註冊網域,萊波幣也是在107年 5月6日才出現在騰邁交易所網站,伊之所以在107年5月4日2 0時許便能檢視萊波幣相關資訊,是因為在募資階段牛豹網 就有先告訴伊,接下來萊波幣要上市問伊要不要事先買,若 要事先買是1枚0.1美金,伊當時也買了30萬枚,約新臺幣90 0萬元,透過地下匯兌方式交給牛豹網。另外網址lord.vhos t.hnmaorui.cn、lypo.vhost.hnmaorui. cn等皆是河南茂睿 (hnmaorui.cn)網頁製作公司之子網頁,並不是伊訂的網頁
,而是牛豹網傳給伊,伊才會點進去看網頁內容。就監錄其 公司(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0樓之3)網路封包所得資料, 「羅特幣」、「萊波幣」等虛擬貨幣皆是透過公司所經營管 理的「騰邁交易所」網站後臺管理系統所製造、生產,是「 騰邁交易所」網站上之虛擬數據,與新聞宣傳、官方網站、 白皮書等所稱「使用區塊鍊技術」、「由英、美、俄專業團 隊開發製作」等內容不符,係因伊當時使用的後臺帳號無法 操作生產羅特幣、萊波幣等虛擬貨幣,現在該帳號密碼應該 也無法進入,就伊所知牛豹網本身的後臺權限也無法生產虛 擬貨幣,後臺看到的「充值金幣」選項並非生產虛擬貨幣之 意。「羅特幣官方網站」雖宣稱「London城市大学计算机工 程教授GregSlabaugh」為發行「羅特幣」之顧問,然警方提 示與倫敦城市大學電腦工程教授Greg Slabaugh電子郵件內 容,渠稱「I can confirm I am not in anyway affiliate d with Lordcoin,I've never heard of it until now.I'v e looked at the website, I see someone has falsely u sed my name.The information about me on the website is invalid.」(我能證實我完全跟羅特幣無關,我直到現在 才聽說這個東西;經過我檢視網站,我確認有人亂用我的名 字,網站上關於我的資訊是不合法的)等情,伊是經警方告 知才知道官方網站上面的資訊是不實的。再就「萊波幣官方 網站」雖宣稱「萊波幣已經被商家接受成為新型的支付貨幣 ,Carnival Corporation & plc全球最大的郵輪公司,已經 開始支持遊客使用最流行的數字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 Lypocoin莱波幣、智能貨幣)支付您的旅程…」,然經警方 提示Carnival公司電子郵件答覆,其稱「We accept Visa,M aster Card,Discover and AmEx Cards as well as check by phone(CBP) through our call center」(我們接受Vis a卡、萬事達卡、發現卡、美國運通卡以及可透過電話中心 開通電子支票支付)等情,伊也是經警方告知才知道此事, 伊若早知是這種情形,就不會用自己的名義去推廣,也不會 大量買這些幣,也不會賣出還將幣收回。虛擬貨幣伊是從牛 豹網那邊接收到資訊,並不是伊所籌劃,至於公司是使用偉 倫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以及警方所查扣的陳柏勳、s○○、 施元笠銀行帳戶來販售「羅特幣」、「萊波幣」,賣虛擬貨 幣後都是請帳戶本人去提領。因為怕會被查稅才要使用他們 的銀行帳戶,他們提供銷售虛擬貨幣的帳戶沒有報酬,因為 是公司的員工,買賣虛擬貨幣本身也沒違法,是無償提供給 伊使用。公司使用的騰邁交易所帳號、密碼,伊是存在手機 裡面,還有b○○有1個帳號是專門幫忙伊將賣出的幣收回。公
司並沒有固定上班時間,業務員睡飽就來公司,G○○負責公 關行銷,s○○負責會計工作,其他都是做銷售業務的工作。 伊就是老闆,在公司內無須接受指揮做事,其他人的工作內 容就是伊指揮分派以及給銷售的酬勞。銷售虛擬貨幣的報酬 是5-10%的幣,後期有用一些獎金代替幣做為報酬。對警方 針對相關共犯執行通訊監察所得,每售出1枚虛擬貨幣可獲 得0.1美元(新臺幣3元)之傭金,並有業績評比,業績第一名 可另外獲得新臺幣150萬元之獎金之事,其實並無150萬元獎 金之事,但傭金可能是業務員間有私下約定拆分,販賣虛擬 貨幣之績效,是由會計s○○負責記錄誰銷售了多少幣。羅特 幣伊當初募資買了120萬顆,伊朋友也有買,總計流出100萬 枚左右,已陸續跟被害人收回40-50萬枚,萊波幣伊買了300 萬顆,約賣出30萬顆。就警方所提示查扣之李居彥手機中公 司LINE群組「膩膩腻」,伊確實有在群組中稱要發放業績第 一名新台幣150萬元獎金,當時是有提出這構想,後來因為 沒有錢,就沒有執行。其中伊要銷售團隊「有空來公司幫我 做新幣交易量」,就是指前面提到的用人頭帳號互相交易做 萊波幣的交易量。經警方提示陳柏勳與s○○的Line對話內容 ,陳柏勳多次向s○○對帳稱將錢放進保險箱,他放入保險箱 的是銷售圑隊賣虛擬幣的錢。再就警方所提示伊與「SKY」 的Line對話紀錄,伊要求「SKY」逐日讓羅特幣下跌,目的 是想要看有沒有機會再炒熱一波,要讓羅特幣下跌的方式只 要大量掛單做空市場就會下跌,伊是請「SKY」掛單上去。 經警方提示陳柏勳與「SKY」的對話紀錄,陳柏勳稱「SKY」 為 「子傑哥」,「SKY」即為s○○的老公w○○,w○○在公司幫 忙打雜。O○○以前是協助做文書工作的助理,有提供帳戶買 賣虛擬貨幣,G○○係伊的公關,s○○是伊的會計,w○○、陳柏 勳皆是伊的助理,做一些打雜工作;U○○是新來的業務,公 司有打算代理一個新的虛擬貨幣ICO,但還沒正式開始做, 宇○○有時會來我公司協助一些銷售工作,伊在今年2月開始 就努力向買到虛擬貨幣的人購回,因此賠了2000多萬元,現 在也正在
賠償當中等語(見偵24860卷四第313至331頁)。 整理被告甲乙○○於警詢時供述重點為: ⑴臺中市○○ 區市○路000號20樓之3係伊經營房地產之公司,伊是公司 負責人兼老闆,在106年11月左右向大陸「豹網」購買大 量羅特幣,並請行
銷團隊幫伊賣幣,提供賣幣的業務員5-10%的幣作為酬勞。 ⑵ 公司網路封包監錄蒐證晝面,係其等登入騰邁交易所網站 後臺系統操作之情形,騰邁交易所網站後臺系統帳號、密
碼是中國「豹網」使用微信傳給伊,對方告知有新興虛擬 貨幣羅特幣,伊當時募資約新臺幣3,000萬元,透過地下 匯兌到大陸給「豹網」,購買120萬枚羅特幣(1枚1塊美金),伊就找了b○○、張詔凱、李居彥等人協助賣幣。 ⑶騰邁交易所網站是「豹網」所架設,由他們管理,但「 豹網」確實給過伊後臺的帳密,但該級帳號密碼只能瀏覽 會員帳密。騰邁交易所網站來購買羅特幣騰邁交易所網站 上文宣、新聞內容是跟廣告公司買新聞,騰邁交易所會轉 貼刊登出來的新聞,所買新聞的內容都是由廣告公司撰寫 ,伊看過覺得OK就會請他們發。由封包監錄蒐證畫面可知 騰邁交易所網站後臺系統亦可以管理「羅特幣銀行」、「萊波幣銀行」的會員帳號,這兩個網站是「豹網」所架設。 ⑷伊曾多次使用通訊軟體微信與微信帳號「牛豹網」 聯繫,且「牛豹網」與騰邁交易所使用相同的主機(Host) IP ,「牛豹網」就是架設、製作騰邁交易所網站之人, 與他使用微信都是在講前述交易所的問題。伊的業務團隊 有成立Line群組在行銷,臉書也有PO過羅特幣之物,目的 就是為了增加羅特幣的曝光度,並成立宣傳「羅特幣」、 「萊波幣」之網站、通訊軟體群組、LINE官方帳號、臉書 專頁等,行銷團隊會貼文,伊今年年初在Line群組有宣傳 羅特幣即將上新聞的消息,至於b○○、吳筱婕等人所設立 之網站、通訊軟體群組、Lin
e官方帳號、臉書專頁等內容截圖,都是交由業務員自由發揮。 ⑸網路封包監錄蒐證畫面,集團係利用中國人頭帳號r yan8819 (密碼:qwerty)、as998511(密碼:qwerty)互相進 行萊波幣交易,進而在交易所網站上製造萊波幣熱銷假象 之情形,只有伊及b○○可使用帳號操作,伊承認有相互交 易炒交易
量之情形,目的是為了衝高交易量,讓幣比較好上大型交易所。 ⑹有關三立新聞之採訪及報導投資羅特幣之訊息,係 伊所主導,並請G○○找媒體來採訪。另就107年2月22日財 訊雜誌、107年3月9日中國時報 、107年5月30日中國時報 等有關「羅特幣」、「萊波幣」之新聞報導畫面,也都是伊請G○○去找媒體宣傳,G○○的工作就是負責公關業務。 ⑺ 就網路封包所得資料,「羅特幣」、「萊波幣」等虛擬貨 幣皆是透過伊所經營管理的「騰邁交易所」網站後臺管理 系統所製造、生產,是「騰邁交易所」網站上之虛擬數據 ,與新聞宣傳、官方網站、白皮書等所稱「使用區塊鍊技 術」、「由英、美、俄專業團隊開發製作」等內容不符, 係因伊當時使用的後臺帳號無法操作生產羅特幣、萊波幣
等虛擬貨幣,現在該帳號密碼應該也無法進入,就伊所知 牛豹網本身的後臺權限也無法生產虛擬
貨幣,後臺看到的「充值金幣」選項並非生產虛擬貨幣之意。 ⑻「羅特幣官方網站」雖宣稱「London城市大学计算 机工程教授GregSlabaugh」為發行「羅特幣」之顧問,以 及「萊波幣官方網站」雖宣稱「萊波幣已經被商家接受成 為新型的支付貨幣,Carnival Corporation & plc全球最 大的郵輪公司,已經開始支持遊客使用最流行的數字貨幣 (如比特幣、以太幣、Lypocoin莱波幣、智能貨幣)支付 您的旅程…」等語用以取信投資大眾,然經警方查證相關 人員與公
司證實並無此等職位與事實,伊則稱係經警方告知才知道此事。 ⑼公司曾使用O○○新光銀行以及警方所查扣之陳柏勳、 s○○、施元笠等銀行帳戶販售「羅特幣」、「萊波幣」, 因為怕會被查稅才要使用他們的銀行帳戶,b○○有1個帳號 是專門幫忙將賣出的幣收回,G○○負責公關行銷,s○○負責 會計工作,其他都是做銷售業務的工作。銷售虛擬貨幣是 每售出1枚虛擬貨幣可獲得0.1美元(新臺幣3元)之傭金, 並
有業績評比,業績第一名可另外獲得新臺幣150萬元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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