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653號
TCDM,106,訴,653,2023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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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丞祐(原名鄭文林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106年3月23日解除委任)
周仲鼎律師(106年6月12日解除委任)
劉育廷律師(106年5月19日解除委任)
周玉蘭律師(106年10月17日解除委任)
洪鈴喻律師(106年11月10日解除委任)
曾琬鈴律師(106年11月29日解除委任)
林子陽律師(108年6月終止委任)
陳亭妤律師(109年4月9日終止委任)
林志澔律師(110年11月4日終止委任)
王羽丞律師(111年6月1日終止委任)
黃心慈律師(112年3月31日終止委任)
被 告 鄭永裕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蘇志淵律師(109年4月1日終止委任)
陳思辰律師(109年4月1日終止委任)
洪嘉威律師(110年2月8日終止委任)
被 告 陳佑昌


蔡長谷


王志安


張喆





黃懷威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吳沅駿


選任辯護人 姜林青吟律師(107年10月17日解除委任)
黃浩章律師(107年3月9日具狀解除委任)
王士銘律師(106年3月28日解除委任)
莊慶洲律師(107年10月17日解除委任)
陳衍仲律師 (107年10月1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江芝瑩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靖媚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泓運律師(110年5月11日終止委任)
吳俊龍律師(110年3月29日終止委任)
紀佳佑律師(110年8月12日終止委任)
余柏儒律師
被 告 蔡玟玟


黃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子陽律師(108年6月28日終止委任)
陳亭妤律師(109年4月9日終止委任)
王羽丞律師(111年6月終止委任)
吳皓偉律師(106年12月26日終止委任)
林志澔律師(110年11月4日終止委任)
黃心慈律師(112年3月31日終止委任)
被 告 孟祥文




選任辯護人 陳思辰律師(112年4月27日終止委任)
林柏劭律師(110年9月14日終止委任)
蘇志淵律師
被 告 梁峻豪


李承奕


陳品宇



黃上茹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
6771、31008號、106年度偵字第05015、0656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鄭丞祐犯如附表8編號1⑴至49主文欄所示之罪,共54罪,各處如 附表8編號1⑴至49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拾捌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⒉鄭永裕犯如附表8編號4⑵、10、27、29、30、33、39及附表8之1 主文欄所示之罪,共8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4⑵、10、27、29、 30、33、39及附表8之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佑昌犯如附表8編號3⑵、4⑵、7至17、19、20⑵、21、22、24、 27至39、41、42、44、45主文欄所示之罪,共35罪,各處如附 表8編號3⑵、4⑵、7至17、19、20⑵、21、22、24、27至39、41 、42、44、45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 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蔡長谷犯如附表8編號7、10、11、12、16、17、19、21、24、2 7、29、32、33、41、42、44、45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7罪, 各處如附表8編號7、10、11、12、16、17、19、21、24、27、



29、32、33、41、42、44、45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⒌王志安犯如附表8編號3⑵、8、10、12、15、16、18、20⑵、23、 25⑵、26、30、32、43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附表8 編號3⑵、8、10、12、15、16、18、20⑵、23、25⑵、26、30、3 2、43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沒收 部分併執行之。
張喆茵犯如附表8編號8至10、16、18主文欄所示之罪,共5罪, 各處如附表8編號編號8至10、16、18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懷威犯如附表8編號26、27主文欄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 附表8編號26、27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⒏吳沅駿犯如附表8編號8、11、17、18主文欄所示之罪,共4罪, 各處如附表8編號8、11、17、18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江芝瑩犯如附表8編號34、36、37、44、47主文欄所示之罪,共 5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34、36、37、44、47主文欄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⒑黃靖媚犯如附表8編號29、32主文欄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 附表8編號29、32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⒒蔡玟玟犯如附表8編號1⑴、2、3⑴、3⑵、4⑴、5至19、20⑴、21、2 2、24、25⑴、27、30、31、34至40、42、43、45至48主文欄所 示之罪,共41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1⑴、2、3⑴、3⑵、4⑴、5至1 9、20⑴、21、22、24、25⑴、27、30、31、34至40、42、43、4 5至48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光偉犯如附表8編號1⑵、18、20⑵、25⑵、27、36主文欄所示之 罪,共6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1⑵、18、20⑵、25⑵、27、36主文 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沒收部分併 執行之。
⒔孟祥文犯如附表8編號27、29、30至35、37、44主文欄所示之罪 ,共10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27、29、30至35、37、44主文欄 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⒕梁峻豪犯如附表8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罪,處如附表8編 號23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李承奕犯如附表8編號1⑵、15、20⑵主文欄所示之罪,共3罪,各 處如附表8編號1⑵、15、20⑵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⒗陳品宇犯如附表8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罪,處如附表8編 號13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⒘黃上茹犯如附表8編號8至10、16、18、27、29至31、35、38、3 9、44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附表8編號8至10、16 、18、27、29至31、35、38、39、44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鄭丞祐(原名鄭文林)曾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 字第285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判處有 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1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王 志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4年6月4日以104年度中 交簡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7月30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黃懷威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於105年5月4日以105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並於105年6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鄭丞祐係址設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天璽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翔富人本事業有 限公司」(下稱翔富人本公司,上址原登記為翔富人本公司 ,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變更登記為「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 」;於105年9月26日更名為「天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 址設臺中市○村路0段000號4樓之3「慷恩人本有限公司」( 下稱慷恩公司)實際負責人;鄭丞祐為天璽公司登記負責人 兼業務人員;陳佑昌蔡長谷、王志安、李承奕江芝瑩、 黃靖媚、陳品宇、吳沅駿、梁峻豪等人均係天璽公司之業務 人員;黃上茹、張喆茵則係該公司之內勤兼財務人員;蔡玟 玟及其夫黃光偉、黃懷威、孟祥文(下稱鄭丞祐等人)則均 係與該公司配合假扮買家之人。雖該公司以祭祀用品批發、 零售及顧問服務等為名,但鄭丞祐等17人實際上並無為下列 四所示之李侁侁等49人仲介其等所有之靈骨塔位、骨灰罐等 商品買賣之真意,乘客戶急欲出脫所投資之靈骨塔位、骨灰 罐等商品獲利之心態,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利用該公司以新臺幣 (下同)3000元至8000元不等價格進貨之骨灰罐內膽、廠商 所附之「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另使用天璽 公司於104年7月27日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申 請登記之編號「0000000000000」號條碼貼紙(條碼內容詳 如附表一)、編號「0000000000000」號條碼貼紙(條碼內 容詳如附表二);及使用前置碼為編號「000000000000」號



至編號「0000000000000」號等並未登錄於中華民國商品條 碼策進會條碼資料庫之條碼貼紙(前置碼「000000000」號 係「維尼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 登記使用,使用期間自96年5月24日至105年5月24日止,到 期後未辦理續用),並以「委託銷售契約書」、「塔位墓園 買賣履約保證書」、「貨品訂購單」、「買賣合約書」、「 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等作為詐騙工具。鄭丞祐另指示黃上 茹自104年3月間之某日起,將客戶之骨灰罐照片放入電腦編 輯,並掃瞄事先取得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印文,再 以該中心名義出具「寶石鑑定書」後列印護貝,交予該公司 業務人員作為詐欺所用;張喆茵則自104年11月間任職時起 ,與黃上茹共同為上開偽造行為。王志安另基於幫助詐欺之 犯意,提供所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起訴書誤載為新光 商業銀行)十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永裕亦 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提供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鄭丞祐則使用其不知情之前女友 林子珆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另以天璽公司名義申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 受詐騙者匯款所用。
三、鄭丞祐等人分工如下:
  由鄭丞祐負責策劃、分配預先購得之客戶名單予不知情之內 勤電訪人員,或透過網路塔位買賣交易平台得知客戶資料後 ,由該公司業務人員撥打電話與不特定之客戶聯繫;鄭丞祐 並製作教戰守則,教導公司電訪、業務人員、假買家如何與 客戶應對,若得知客戶有意出售所持有靈骨塔位或骨灰罐, 即由鄭丞祐指定擔任「一階」之業務人員單獨或與擔任「二 階」之業務人員搭配繼續與該客戶聯繫,了解客戶所有之塔 位及骨灰罐數量後,回報予鄭丞祐,由鄭丞祐研判該客戶是 否曾遭其他集團詐騙購買塔位或骨灰罐(俗稱洗過),用以 區別所欲採取之詐騙模式;若客戶同意由該公司仲介塔位、 骨灰罐之銷售,則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簽約後鄭丞祐 即再指示擔任「一階」之業務人員繼續與客戶保持聯繫,藉 機了解客戶之財力及家庭背景,再由擔任「二階」之業務人 員向客戶佯稱:已找到買家欲高價購買客戶所有之骨灰罐或 塔位云云,並與客戶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使客戶誤信確實 有買家欲購買;客戶至天璽公司後,即由擔任「三階」之業 務人員接手處理買賣事宜,配合由鄭丞祐指定之假買家,以 各種話術向客戶詐取財物。




四、鄭丞祐等人,分別行為如下:
㈠李侁侁部分:
 ⒈(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103年12月間,由蔡玟玟假扮買家與李侁侁聯繫,表示係鄭 丞祐介紹而來,並對李侁侁佯稱:家族要葬在一起,欲購買 40個靈骨塔位(含骨灰罐),願出價每組65萬元,惟骨灰罐 硬度不足,若加裝內膽,願提高購買價格至每組70萬元云云 ,且指定由鄭丞祐製作內膽,並再要求須於104年4月5日前 製作完成,致李侁侁陷於錯誤而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3 萬2000元之價格為3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3月26日 匯款96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丞祐取得款項後,即以 該公司進貨之內膽自行黏貼在上開骨灰罐內。李侁侁為避免 違約,又再於104年4月1日匯款24萬元至林子珆前揭帳戶予 鄭丞祐,要求鄭丞祐須於期限內交貨,鄭丞祐佯裝應允,惟 於收受上開款項後,故意拖延交貨,致李侁侁屆期無法履約 ,蔡玟玟即以此為由,藉故取消交易,李侁侁受騙損失120 萬元。
⒉(李承奕鄭丞祐黃光偉共犯部分):
  105年5月間,李承奕(自稱小李)撥打電話與李侁侁聯繫, 誆稱:有客戶欲以30至40萬元之價格,購買20個以上之骨灰 罐云云,並與李侁侁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交易事宜。於105 年5月16日,李侁侁至天璽公司後,即由黃光偉假扮為劉姓 買家,向李侁侁佯稱:同意購買20個骨灰罐,每個30萬元, 共600萬元云云,李承奕即要求雙方各付50萬元之履約保證 金至指定帳戶內,並約定若一方違約,即由他方取得上開保 證金云云,致李侁侁陷於錯誤而同意,於當日及105年5月17 日、5月19日匯款25萬元、15萬元、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李 侁侁於同年月20日再至天璽公司與假買家黃光偉見面,黃光 偉另詐稱:骨灰罐內膽沒經認證條碼,須付每個9萬元認證 費,否則無法買賣云云,因李侁侁拒絕,黃光偉即藉故取消 交易,李侁侁因此受騙損失50萬元。
曾繁素部分(鄭丞祐、蔡玟玟、鄭永裕部分):  於103年9月間,由鄭丞祐以慷恩公司人員名義撥打電話與曾 繁素聯繫,佯稱:有客戶欲購買塔位及骨灰罐給家族人員使 用云云,並於103年10月2日16時許,至曾繁素住處觀看骨灰 罐後,佯稱:罐子材質很好,可賣到1個10萬元以上,惟買 家要求要刻心經云云,致曾繁素不疑他,為順利出售,乃與 鄭丞祐簽立保證書委由鄭丞祐轉售,同意由鄭丞祐以每個3



萬3000元,2個總價6萬6000元,為2個骨灰罐刻經文,曾繁 素並當場交付3萬3000元之現金,鄭丞祐取得款項後,即委 請廠商為曾繁素提供之骨灰罐2個雕刻心經,並於103年10月 27日再收取其餘之3萬3000元款項。其後向曾繁素佯稱:買 家對交易有意見,之後交易將由翔富人本公司人員蔡玟玟接 手處理買賣事宜云云。於104年3月初,由蔡玟玟與曾繁素聯 繫後,佯稱:買家需要向政府申請補助,骨灰罐必須做鑑定 條碼云云,致曾繁素再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條碼3萬5000 元萬之價格製作,並於104年3月24日交付17萬5000元現金予 鄭丞祐指派之人員。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 」出具之5份寶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 「0000000000000」號條碼交付予曾繁素,使曾繁素誤信確 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 :買家要求加做骨灰罐內膽云云,曾繁素乃又同意交由鄭丞 祐以每個內膽4萬元之價格加裝5個骨灰罐,並於104年4月9 日匯款20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之前揭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戶。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佯稱:買家要求要有 骨灰罐來源證明,需有生前契約云云,曾繁素乃再以1份生 前契約6萬元之價格向鄭丞祐購買5份,並於104年6月18日匯 款30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鄭永裕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鄭丞祐收受款項後,交付慈恩緣禮儀 股份有限公司之緣吉祥生前契約5份予曾繁素,經曾繁素再 與蔡玟玟聯繫,蔡玟玟即以:買家出國不知何時回國云云, 拖延交易,曾繁素因此受有74萬1000元之損失。 ㈢馮曾雪蘭部分:
 ⒈(鄭丞祐、蔡玟玟、『吳先生』共犯部分):  於103年7月間,由鄭丞祐撥打電話與馮曾雪蘭聯繫,佯稱: 有客戶欲購買骨灰罐云云,並相約至馮曾雪蘭住處觀看骨灰 罐後,佯稱:罐子材質很好,可賣到1個10萬元以上,惟買 家要求要製作心經云云,馮曾雪蘭為順利出售,乃同意由鄭 丞祐以每個5萬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刻心經,並於103年9月 2日匯款40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上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戶後。其後向馮曾雪蘭佯稱:買家蔡小姐會主動聯 繫討論交易細節云云。後於104年1月初,蔡玟玟假扮買家至 馮曾雪蘭住處,向馮曾雪蘭佯稱:家裡大哥說骨灰罐沒有條 碼,無法申請政府補助,製作條碼後,大哥願提高購買價格 云云,馮曾雪蘭乃又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3萬5000元之價 格,為8個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2月5日匯 款28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之上開帳戶。鄭丞祐即 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8份「寶石鑑定書」



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 碼交付予馮曾雪蘭,使馮曾雪蘭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 條碼建檔。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乃再佯稱:骨灰罐須搭配 生前契約,才能申請政府補助云云,致馮曾雪蘭又再同意以 每份6萬元之價格向鄭丞祐購買8份慈恩緣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緣吉祥生前契約,並於104年3月18日匯款48萬元至鄭丞祐指 定之林子珆所有之上開帳戶。待取得上開生前契約,蔡玟玟 再佯稱:上開生前契約搭配之骨灰罐均缺鑑定及條碼,無法 申請政府補助云云,馮曾雪蘭再以1個骨灰罐3萬3000元之價 格將8個骨灰罐交由鄭丞祐送鑑定及製作條碼,於104年5月2 6日匯款26萬4000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之上開帳戶 。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8份「寶 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 0000」號條碼交付予馮曾雪蘭,使馮曾雪蘭誤信確有為上開 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待製作完成後,又由該公司身分不詳 之業務人員佯裝係蔡玟玟之已成年表哥「吳先生」與馮曾雪 蘭聯繫,佯裝觀看馮曾雪蘭原先所有之8個骨灰罐後,稱: 骨灰罐硬度不夠,須加裝內膽否則骨灰放在裡面會潮濕云云 ,且指定由鄭丞祐製作,馮曾雪蘭為求交易完成,乃再交由 鄭丞祐以每個3萬元之價格為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再於10 4年6月2日匯款24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上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戶,鄭丞祐取得款項後,即以該公司進貨內膽黏 貼在上開骨灰罐內。待製作完成後,「吳先生」又再佯稱: 馮曾雪蘭購買生前契約時所取得之8個骨灰罐硬度亦不足, 須加裝內膽云云,馮曾雪蘭乃再交由鄭丞祐製作內膽,鄭丞 祐旋以颱風造成工廠損失云云,趁機將價格以每個3萬元提 高為5萬5000元,馮曾雪蘭將此事告知「吳先生」,「吳先 生」乃假意稱:願幫忙付12萬元云云,致馮曾雪蘭陷於錯誤 ,又再同意由鄭丞祐以每個5萬5000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 加裝內膽,並104年8月21日、8月24日匯款12萬元及20萬元 至鄭丞祐指定之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吳先生」即以:工作忙、需出國 云云,藉故拖延交易,致馮曾雪蘭受有198萬4000元之損失 。
⒉(蔡玟玟、陳佑昌鄭丞祐共犯部分、鄭永裕、王志安部分 ):
  於105年3月間,蔡玟玟又與陳佑昌至馮曾雪蘭住處,由陳佑 昌假扮買家佯稱:有意願購買骨灰罐,惟16個骨灰罐僅有8 個有刻心經,要求剩餘8個亦須刻心經,並願以每組(1個塔 位搭配2個骨灰罐)100萬元之價格購買云云,致馮曾雪蘭陷



於錯誤而同意,交由蔡玟玟以每個4萬元之價格為8個骨灰罐 刻心經,並於105年3月24日匯款32萬元至鄭永裕所有之第一 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待製作完成 後,陳佑昌又佯稱:伊叔叔說骨灰罐之內膽須有條碼建檔, 才能申請政府補助,並願先付30萬元云云,致馮曾雪蘭因此 同意,交由蔡玟玟以每個6萬元之價格為16個骨灰罐之內膽 製作條碼建檔,並於105年4月15日及4月26日匯款30萬元及3 4萬元至王志安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十甲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鄭丞祐即在廠商提供之「專利奈米防黴抗菌 內膽產品認證書」16份上均黏貼「0000000000000」號條碼 ,交付予馮曾雪蘭,使馮曾雪蘭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之內 膽送鑑定及製作條碼。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馮 曾雪蘭所持有之塔位無法同時放置2個骨灰罐,須移轉至較 大的塔位,要求馮曾雪蘭支付移轉費1個20萬元,8個骨灰罐 160萬元云云,馮曾雪蘭因無力再負擔而拒絕,陳佑昌乃藉 故取消交易,致馮曾雪蘭因此受有共96萬元之損害。 ㈣莊主祝部分:
 ⒈(鄭丞祐、蔡玟玟、『鄭先生』共犯部分):  於104年1月間,蔡玟玟撥打電話與莊主祝聯繫,佯稱:有鄭 姓買家想要買骨灰罐云云,相約至莊主祝住處觀看10個骨灰 罐後,佯稱:罐子材質很好,若加裝內膽,可賣到1個25萬 元以上云云,莊主祝為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蔡玟玟以每個 3萬5000元之價格將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2月6日 匯款35萬元至蔡玟玟指定之林子珆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其後蔡玟玟又向莊主祝佯稱:買家鄭先生會主動 聯繫討論交易細節云云。隨後即由身分不詳之鄭姓成年男子 佯裝為買家與莊主祝聯繫,並相約在臺北見面,佯稱:因為 家族要撿骨,需要20個骨灰罐,莊主祝所持有之骨灰罐僅有 10個有內膽,另外10個沒有,需全部骨灰罐均加裝內膽才願 購買云云,莊主祝認與先前約定不符,遂與蔡玟玟聯繫,蔡 玟玟亦鼓吹莊主祝再將其餘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因莊主祝 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致使莊主祝受騙35萬元。 ⒉(鄭丞祐陳佑昌、鄭永裕共犯部分):
  陳佑昌於104年6月間與莊主祝聯繫,佯稱:有買家想要向莊 主祝購買全部之塔位及骨灰罐,願出價1620萬元,惟買家要 由全部骨灰罐均需加裝內膽,保證內膽於1星期內加工完成 云云,致莊主祝誤信為真,因而於104年6月30日,在天璽公 司辦公室,接續由假扮買家之鄭永裕出面與莊主祝簽立殯葬 產品買賣要約書,要求內膽加工須於104年7月13日完成,並 交付10萬元訂金取信於莊主祝,致莊主祝因此陷於錯誤,同



意由天璽公司以每個5萬元之價格將其餘10個骨灰罐加裝內 膽,並將所收受之10萬元訂金及40萬元現金共50萬元交付予 陳佑昌,作為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之費用。嗣陳佑昌佯稱工 廠接單過多,內膽來不及加工云云,故意拖延交貨,使莊主 祝屆期無法履約,鄭永裕以此指責莊主祝,並再謊稱:需將 10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每個費用6萬元,才願 再洽談買賣事宜,由陳佑昌全權負責此事云云,因莊主祝拒 絕,鄭永裕即藉故取消交易,陳佑昌即以莊主祝違約為由, 要求返還鄭永裕所交付之10萬元訂金,莊主祝因而退還該筆 金額予鄭永裕,莊主祝始知受騙,因此受有50萬元之損失。 ㈤蔡丕治部分(鄭丞祐、蔡玟玟共犯部分):
  於103年10月間,鄭丞祐以慷恩人本公司人員名義撥打電話 與蔡丕治聯繫,佯稱:有買家蔡小姐想要買骨灰罐云云,並 與蔡丕治相約佯裝觀看其所有之10個骨灰罐。隨後又與蔡丕 治聯繫,佯稱:蔡小姐很喜歡,但要求加裝內膽防潮云云, 蔡丕治為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3萬4000元之 價格將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於103年11月初交付17萬元現 金,及於同年11月11日匯款17萬元至鄭丞祐指定之林子珆所 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於103年11月間 ,鄭丞祐與蔡丕治相約至慷恩公司,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 稱:願出價1組塔位、功德牌位、骨灰罐60萬元,共購買10 組,但骨灰罐需製作條碼才願購買云云,致蔡丕治陷於錯誤 而同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2萬5000元之價格為10個骨灰罐 製作條碼,並於103年12月25日先匯款20萬元至林子珆所有 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另行交付5萬元現金予鄭丞 祐。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又再佯稱:需有生前契約才願購 買云云,蔡丕治因資金不足,鄭丞祐乃佯稱:可先代墊30萬 元,致蔡丕治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鄭丞祐以每份6萬元之 價格購買10份生前契約,並於104年2月5日匯款30萬元至林 子珆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匯款後,鄭丞 祐又佯稱:公司禁止代墊款項,蔡丕治僅交付30萬元無法購 買10份生前契約云云,因蔡丕治要求將30萬元返還,鄭丞祐 乃再佯稱:買方同意願出價1組70萬元先購買5組云云,蔡丕 治乃同意先購買5份生前契約。待購得5份生前契約後,蔡玟 玟又佯稱:蔡丕治購買之5份生前契約有附送5個骨灰罐,需 再製作條碼云云,因蔡丕治拒絕,蔡玟玟即藉故取消交易。 蔡丕治因此受有89萬元之損失。
曾富永部分(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1月間,蔡玟玟與曾富永聯繫,佯稱:經鄭丞祐介紹 得知曾富永有塔位及骨灰罐要出售,伊要幫親戚購買塔位搭



配骨灰罐10組云云,相約至曾富永住處觀看曾富永所有之10 個骨灰罐後,佯稱:骨灰罐需要鑑定及製作條碼才能向政府 申請補助,製作完成後願以每組48萬元購買云云,曾富永因 而以電話向鄭丞祐確認骨灰罐是否需要鑑定及製作條碼,鄭 丞祐回覆曾富永應依對方要求,致曾富永因此陷於錯誤,同 意交由鄭丞祐以每個2萬8000元之價格將10個骨灰罐送材質 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2月3日匯款14萬元至林子珆所 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鄭丞祐即在由「全球寶石 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10份「寶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 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貼紙交付予曾 富永,並派已成不知情者將10個骨灰罐交還曾富永,使其誤 信確已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因交付尾款現金14萬元 予不知情者轉交予鄭丞祐。待製作完成後,蔡玟玟至將上述 骨灰罐及鑑定書等物拍照,並誆稱照片傳送親戚挑選不久將 給付訂金云云,曾富永因遲遲未收到款項,電話詢問蔡玟玟 後,蔡玟玟又佯稱:需有挖掘證明,補助款才會下來云云, 因曾富永拒絕購買,蔡玟玟即不再與其聯絡,曾富永因此受 有28萬元(檢察官誤認為14萬)之損失。
㈦蔡珀宗部分(蔡長谷陳佑昌、蔡玟玟、鄭丞祐共犯部分) :  
  於105年8月中旬,天璽公司不詳身分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 蔡珀宗聯繫,得知蔡珀宗有4組塔位加骨灰罐欲轉售,鄭丞 祐隨即派遣蔡長谷於同年8月24日與蔡珀宗,在臺南航空站  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同年8月底蔡 長谷以電話通知蔡珀宗,上述4組塔位等物,可售320萬元, 但至天璽公司與買家商談。於105年9月1日,接續由陳佑昌 與蔡珀宗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蔡玟玟假扮買家佯裝有意 以每組80萬元,購買4組,共計320萬元購買蔡珀宗所有之塔 位及骨灰罐,陳佑昌隨即向蔡珀宗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及 不得轉賣他人,雙方須各付一成訂金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云云 ,致蔡珀宗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惟因款項不足,經陳佑昌 詢問鄭丞祐後,乃同意蔡珀宗先匯款10萬元,蔡珀宗乃於10 5年9月1日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於105年10月19日,陳 佑昌與蔡珀宗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因警方到場 執行搜索,蔡珀宗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0萬元之損失。 ㈧陳紹川部分(王志安、吳沅駿、陳佑昌、蔡玟玟、已成年林 先生、黃上茹、張喆茵、鄭丞祐共犯部分):
  於104年12月間,天璽公司不詳身分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 陳紹川聯繫,得知陳紹川有6組塔位加骨灰罐欲轉售,鄭丞



祐隨即派遣王志安、吳沅駿至高雄市岡山區與陳紹川相約洽 談轉售事宜,並與陳紹川之妻黃惜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 。於105年1月19日,接續由陳佑昌陳紹川相約在天璽公司 見面,再由身分不詳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假扮買家, 佯稱因大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灰位,有意以每套60萬元之價 格向陳紹川購買塔位、骨灰罐及內膽,陳佑昌隨即向陳紹川 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 戶作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陳 紹川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於同日匯款4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 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於105年3月間,陳 佑昌與陳紹川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由蔡玟玟假 扮買家「林先生」之代表,佯裝觀看陳紹川持有上述骨灰罐 等物後,稱:骨灰罐需要鑑定及製作國際條碼才能讓國外親 戚確認材質云云,陳佑昌表示製作1個需6、7萬元,因陳紹 川拒絕,鄭丞祐乃出面告知可以12個骨灰罐僅需收費40萬元 ,其餘款項由天璽公司吸收,陳紹川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 交由鄭丞祐將12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 年3月11日交付40萬元現金予鄭丞祐鄭丞祐事後將黃上茹 、張喆茵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 」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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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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