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6號
PHDM,111,交附民,6,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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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吳志喜
兼 輔助人 吳陳月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原 告 陳彩雲
吳佳憑
吳銘哲
吳銘瑞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陳月霞
被 告 許季淳澎湖縣○○市○○里○○000○00 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昭財
被 告 陳宏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9號遺棄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度交訴字第9號遺棄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偉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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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