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99號
原 告 韋方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捷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