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郭馨方即郭敏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2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郭敏慧所有,嗣郭敏慧死 亡,由聲請人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 於112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永 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郭敏慧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 2年4月6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股票 1 15 002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股票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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