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金政
王志槐
被 告 潘陳來桂
董張秀鑾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二二六二一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製作之分配表,被告潘陳來桂受分配之次序三新台幣柒仟貳佰元、次序六新台幣玖拾萬元,及被告董張秀鑾受分配之次序四新台幣柒仟貳佰元、次序七新台幣玖拾萬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訴外人洪銀珠之債權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96 年度執字第62927號債權憑證在案。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間 持債權憑證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對洪銀珠名下之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 執行處以111年度司執字第2262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受理拍定後,於111年10月28日做成分配表(下 稱系爭分配表),並定於111年11月22日實行分配。系爭分 配表,被告2人因登記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而其中被告潘 陳來桂受分配次序3執行費用新台幣(下同)7,200元、次序 6第一順位抵押權債權900,000元;被告董張秀鑾受分配次序 4執行費用7,200元、次序7第一順位抵押權債權900,000元。 因被告不得受上開抵押債債權之分配(理由如下所述),原 告不服,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於分配期日111年11月22 日之1日前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然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未 依原告所聲明更正分配表,原告乃依同法第41條規定於法定 期間內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㈡、被告2人是因為同時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下合稱系爭抵押權)而受分配上開金額,然依系爭不動產之 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均為自84年7月1 7日起至84年10月17日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 期均為84年10月17日,而被告2人並未於15年內行使權利, 其請求權於99年10月17日即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且 於罹於消滅時效期間後之5年內即104年10月7日前亦未實行 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罹於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 而消滅,被告2人自不得再受分配,因此被告受分配之上開 金額,應予以剔除,重新分配。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論斷:
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 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 狀,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 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 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 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 實行分配。」,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 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 憑證、本院執行分處製作之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狀等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而依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抵押權:權利人為被 告2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800,000元正、存續期間:自 84年7月17日起至84年10月17日止、清償日期84年10月17日 。依上開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 均為84年10月17日,而被告2人並未於15年內行使權利,依 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請求權至99年10月1 7日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而被告於請求權罹於消滅 時效期間後之5年內即104年10月17日前亦未實行抵押權,系 爭抵押權顯已罹於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 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被告2人自不得因其為抵押權人而受 分配,被告2人受分配之上開金額自應予以剔除重新分配, 是原告之本件主張,自屬有據,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