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凌國恩
被 告 李茂愷
李浚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茂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8,719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52,960元,及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茂愷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茂愷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陸續向原告 借用如附表所示6筆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並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各如附表所示,逾期在6個月內部 分,按附表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附表利息 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及由被告李浚睿擔任附表編號3至6 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詎李茂愷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筆 借款依序自112年1月22日、111年11月22日、同年12月2日、 同年10月2日、同年12月2日、同年11月2日起未依約償還, 依原告與李茂愷所簽立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李茂愷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合計2,541,679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 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催告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放款單筆貸 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7、87 至10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前揭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
編號 原借款本金 (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利 息 違 約 金 1 50,000 37,894 自110年10月22日起至115年10月22日止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950,000 750,825 自110年10月22日起至115年10月22日止 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1.920%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 3 100,000 85,552 自111年3月2日起至116年3月2日止 自111年12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1.920%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 4 900,000 798,959 自111年3月2日起至116年3月2日止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1.920%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 5 200,000 171,114 自111年3月2日起至116年3月2日止 自111年12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1.920%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 6 800,000 697,335 自111年3月2日起至116年3月2日止 自111年11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1.920%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 3,000,000 2,54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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