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韓文賓
被 告 王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2,923,00
0元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2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12年度救字第2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