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78號
CTDV,112,補,378,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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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林文復
盧永明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車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二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車資若干元,本件係屬
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
,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裁判費
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林文復 337,397元 3,640元 2 盧永明 165,800元 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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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