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65號
CTDV,112,補,365,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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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鄭文襄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新龍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8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9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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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