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56號
CTDV,112,補,356,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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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原告與被告聚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2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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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