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45號
CTDV,112,補,345,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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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李玉合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文歆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12年度救字第2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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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