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3號
CTDV,112,補,263,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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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陳松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永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4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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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