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黃和興 住○○市○○區○○巷00號 上列聲
請人與相對人曾同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同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具體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及提示之「年、月、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