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黃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瑞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瑞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附件中六紙本票金額共560,000元(10萬+10萬+10萬+
12萬+8萬+6萬),臺端請求600,000元之依據為何?請確定
本件請求金額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