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01號
CTDV,112,司票,501,2023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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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李華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治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票5紙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各
分別為何日?(請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付款之提示,係
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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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