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91號
CTDV,112,司拍,91,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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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恆昌
黃森茂
許芳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曾加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相對人楊曾加碧、債務人楊石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台端提出
之變更借據契約之貸與人為高雄縣梓官鄉農會,非聲請人三
人,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三人為抵押債權之債權人相關釋明
文件),並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件。如有債權
讓與之情形,請具體詳述債權讓與之過程,並提出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之郵件收件
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送達之情形。
三、請具體說明本件抵押權設定及讓與之過程(抵押權讓與時間
、讓與人、受讓人)。
四、經查,債務人楊石馬已於民國108年1月7日死亡,請提出被
繼承人楊石馬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請先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請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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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