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19號
CTDV,112,司催,119,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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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吳涂綺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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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