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債 權 人 林睿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宣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宣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臺端與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授權之相關合作契約。
四、債務人侵害臺端智慧財產權之釋明資料。
五、請陳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942號案件之相關偵
查結果。
六、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損害金額之計算依據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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