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36號
CTDV,112,司促,5936,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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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朝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朝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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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